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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全省在产钢铁企业全面完成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
    发表日期:2025/5/8 13:22:07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相关规定,拟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3项整改任务进行销号,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示时间:2025年5月7日—5月20日

    二、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馈问题,我厅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三、联系方式: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  电话:(0531)51798367

    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3377号

    邮编:250101

    电子邮箱:daqichu@shandong.cn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5月6日

    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3项整改任务存在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指导有关市制定整改方案,做好整改,现已完成销号验收。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馈问题

    全省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滞后,截至2021年7月,仅4家钢铁企业、2952万吨粗钢产能完成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比例不足40%。

    二、整改目标

    在产钢铁企业全面完成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

    三、整改措施

    (一)2021年12月,全省在产钢铁企业已完成超低排放工程改造。

    (二)利用差别化电价、粗钢产量压减、环保绩效分级等政策,督促未完成公示的在产钢铁企业按程序公示。

    (三)严厉打击在线监测不规范、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无组织管控措施落实不力等行为,确保钢铁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截至2021年12月,全省在产钢铁企业已全部完成超低排放工程改造,4家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官网公示改造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达到国家认可的“完成”标准,推进其他钢铁企业按程序申请公示。

    (二)2022年4月,印发《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依法依规对未完成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公示的钢铁企业,执行用电量加价政策。制定《山东省钢铁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评价暂行办法》,巩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成效,推动现有12家长流程钢铁企业11家达到环保绩效A级,指导短流程钢铁企业开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

    (三)结合日常执法检查、监督帮扶等工作,压实各级责任,加快推进超低排放工作。对尚未公示的钢铁企业,督促尽快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公示;对已完成公示的钢铁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对签订产能转移协议不再进行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转移退出服务保障。

    五、销号验收情况

    2025年4月,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要求,对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43)销号验收方案》,采取查阅在产钢铁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完成情况、7市自我验收报告、验收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档案资料,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43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销号验收,研究认为该项整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达到整改方案要求。

    信息监督:马力 010-63967913 1381161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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