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融办44号文放开限制 鑫庄农贷欲尝鲜做市商交易
发表日期:2014/10/27 11:14:06 新浪财经
    本报记者谷枫北京报道

    7月30号,鑫庄农贷(830958)正式挂牌新三板。对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是江苏吴江鲈乡小贷以借壳方式登陆纳斯达克[微博]之后,另一次具有象征意义的亮相。

    鑫庄农贷董秘王建荣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苏州三农及中小企业群体很大,市场需求强烈。但说难听点,银行瞧不上小贷公司,不太想贷款,银监会对银行给小贷公司放贷的限制也很大。但我们自有的资本金很难完全应对巨大的市场需求。因此我们选择了到新三板融资。”

    灵活政策助挂牌

    实际上,小贷公司想要挂牌股转系统最难过的一关正是来自于监管层。目前,很多地区金融办对小贷公司持谨慎态度。

    一位东南沿海地区券商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小贷公司如想上新三板,需当地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而据福建地区一家小贷公司的人士透露:“目前小贷公司就像是'黑户’,并没明确它到底是不是金融类企业,地方金融办的领导怕批文一发,一旦企业爆发风险会牵扯到地方政府。”

    不过,鑫庄农贷所在的江苏省金融办带头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根据江苏省金融办于2013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监管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A级及以上农贷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但拟挂牌农贷公司须提前6个月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

    2014年2月23日,鑫庄农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取得了江苏省金融办同意备案的《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上市备案表》。

    王建荣告诉记者:“挂牌新三板首先是公司自身的运作管理要符合金融办的要求,其次券商会督促公司进一步符合股转系统的要求,然后金融办要有政策支持,股转系统再进一步进行核查是否符合金融办及股转的法规。”

    他还表示,江苏省金融办在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给予了很大支持:“原来金融办的种种政策限制小贷公司挂牌,其中最大的问题是金融办要求股权转让要通过审批,这是不现实的。通过我们和金融办的反映,金融办修改了政策,出台了《小贷公司新三板操作指南》及《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上市管理工作指引》。放松股权转让的管制,这消除了挂牌的最大障碍。”

    未来或考虑做市商

    王建荣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公司未来或许会尝试做市商交易模式。“目前,公司的股份制确立还未满一年,因此还不能进行股权交易。明年2月公司股份制满周年后,即可采取做市商交易模式。目前我们有这个意向。在做市商这个问题上,不需要和金融办打招呼,只需券商和公司自行商讨。”

    挂牌伊始的鑫庄农贷无缘做市商交易模式,这与政策限制相关。

    这源自于江苏省金融办彼时对于小贷公司的监管政策。

    一位江苏省金融办的工作人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江苏省金融办于2011年9月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要严格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管理。

    规定要求,小贷公司开业后一年内不得办理股权转让,而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必须事前报金融办批准,金融办批准后报省金融办备案。

    而小贷公司最大持股人、实际控制人增资和股权转让,以及涉及50%以上股权发生变化的股权交易,则需经省金融办审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了解到,2013年底,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监管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交易完成后一个月内要履行相应的股权变更审批程序,因此公司的股权转让也需要监管部门的许可。

    “因此,为保证在现有监管政策下挂牌后的股份转让既符合江苏省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又符合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制度,公司挂牌后的股份转让不采用做市商及竞价转让的方式,公司的股份转让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一位鑫庄农贷的内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不过,此后事情有了转机。

    江苏省金融办7月30日下发了《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上市管理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44号文就江苏省在股转系统挂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募集资金途径以及股份转让的监管政策等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中指出允许挂牌小贷公司80%(含)以内股份通过转让系统自由转让,无须审批和备案。转让超过80%股份的,须按省金融办相关文件规定逐级报批。另外,原则上对小股东不作转让比例限制。

    44号文的这一修改也彻底放开了券商向小贷公司获取做市筹码的限制,让小贷公司可以采用做市商交易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不过,这一切的前提是挂牌小贷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必须保持原有控股地位,转让后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为防止恶意收购行为,转让后其他股东及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不得高于原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新进单一持股人及关联方或一致行动协议人持股比例超过20%,须报省金融办审批。

    前述券商人士告诉记者:“我手上也有一个小贷公司的项目在推进,当时鑫庄农贷挂牌时说不能采取做市商交易模式的时候我还很沮丧,因为我承做的这家公司地区的监管部门很可能就保持和江苏省金融办一样的做法,不对小贷公司放开做市商交易模式,让小贷公司错过这样一个新鲜事物是一件比较遗憾的事情。”(编辑卜坚庞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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