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严格控制钢铁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推进浙江省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1号)精神,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冶炼建设项目备案前,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或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第四条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五条建设炼铁、炼钢(含建设脱磷转炉)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等5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登记及备案)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可以按不低于1.2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其它情形的钢铁冶炼建设项目按不低于1.5:1置换比例减量置换。全省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第七条用于置换的产能可以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中应载明出让一方承诺出让产能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无重复使用,出让产能涉及设备的拆除时限等条文。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产能出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
第八条建设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必要性、置换产能基本情况及置换产能合法合规性的证明材料等,须明确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精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置换比例等。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址、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包括精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等。
(三)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省内跨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核实意见及出让公告。
第九条建设项目企业按各市相关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产能转让协议、重组取得的产能须提供实质性重组证明、退出与建设产能的合法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退出产能无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无重复使用、按期拆除的承诺等)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
建设项目所在市经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无异议后出具核实意见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省经信厅。
涉及省内跨市置换产能的,产能出让方应编制产能出让方案,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并在市经信部门网站公布出让公告,核实意见及产能出让相关资料报备省经信厅。省内跨市产能受让方在上报建设项目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地市经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涉及跨省(市、区)产能置换的,本省单位为出让方的,由出让产能所在市经信部门核实产能出让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出具核实意见,连同出让企业申请材料报请省经信厅公告。本省单位为受让方的,企业上报建设项目置换方案时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经信部门的核实情况及出让公告。
第十条省经信厅对产能置换方案、跨省(市、区)产能出让方案进行复核,必要时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产能置换方案、产能出让方案进行第三方评估,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告,并出具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须严格执行,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对建设项目备案前拟建(或退出)冶炼设备数量或产能发生变更的,企业须重新制定并按程序报审产能置换方案。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原产能置换方案同时撤销。对项目备案前建设项目地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企业须将相关变更情况函告所在市经信部门,市经信部门核实后转报省经信厅,经复核无误后在门户网站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用于置换产能的退出一方须拆除冶炼及相关主体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对同一台冶炼设备的产能拆分出让的情形,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实际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相关设备须按要求拆除到位。对于确需保留冶炼设备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业遗址公园等,须由退出产能所在市经信局提请省经信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市经信部门应当对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建档跟踪,监督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在建设项目投产(含试生产)前须对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最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核实建成冶炼主体设备的实际情况、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情况,对建成的冶炼设备及拆除前、中、后的退出设备实施影像留档,并及时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并报省经信厅。对建设项目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不一致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省经信厅组织对各市产能置换工作进行抽查,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工作开展监督。对产能置换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经省经信厅公示、公告且无异议的产能置换方案,可以按原产能置换方案继续执行,2021年4月17日后发生本细则第十一条变更情形的,须遵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及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2018年10月15日印发的《浙江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浙经信建冶煤〔2018〕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产能核算表
一、炼铁
表1 高炉产能核算
序号 | 有效容积(立方米) | 产能(万吨/年) |
1 | 420 | 50 |
2 | 450 | 55 |
3 | 480 | 57 |
4 | 530 | 62 |
5 | 550 | 65 |
6 | 580 | 68 |
7 | 600 | 70 |
8 | 630 | 73 |
9 | 750 | 80 |
10 | 850 | 90 |
11 | 1000 | 100 |
12 | 1080 | 104 |
13 | 1200 | 113 |
14 | 1250 | 115 |
15 | 1280 | 118 |
16 | 1350 | 122 |
17 | 1500 | 133 |
18 | 1580 | 137 |
19 | 1780 | 152 |
20 | 2000 | 170 |
21 | 2200 | 187 |
22 | 2500 | 213 |
23 | 2580 | 215 |
24 | 2650 | 221 |
25 | 2750 | 229 |
26 | 2800 | 234 |
27 | 2850 | 238 |
28 | 3200 | 267 |
29 | 3800 | 304 |
30 | 4000 | 320 |
31 | 4350 | 347 |
32 | 4747 | 379 |
33 | 5100 | 405 |
34 | 5500 | 439 |
35 | 5800 | 463 |
备注:高炉有效容积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建设高炉的有效容积须为10的整数倍。
二、炼钢
(一)转炉
表2转炉产能核算
序号 | 公称容量(吨) | 产能(万吨/年) |
1 | 35 | 55 |
2 | 40 | 60 |
3 | 50 | 76 |
4 | 60 | 85 |
5 | 70 | 95 |
6 | 80 | 100 |
7 | 90 | 105 |
8 | 100 | 115 |
9 | 120 | 135 |
10 | 150 | 160 |
11 | 180 | 190 |
12 | 200 | 200 |
13 | 210 | 210 |
14 | 250 | 240 |
15 | 260 | 250 |
16 | 300 | 300 |
17 | 350 | 350 |
备注:转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建设转炉的公称容量须为10的整数倍。作为不锈钢冶炼主体设备的AOD炉,按上表标准的60%换算其产能。
(二)电炉
表3电炉产能核算
序号 | 公称容量(吨) | 产能(万吨/年) |
1 | 40 | 26 |
2 | 50 | 36 |
3 | 60 | 46 |
4 | 70 | 50 |
5 | 80 | 65 |
6 | 100 | 75 |
7 | 120 | 90 |
8 | 140 | 110 |
9 | 150 | 120 |
10 | 160 | 130 |
11 | 220 | 180 |
备注:电炉公称容量在上表中两档之间的,按插值法换算其产能,建设转炉的公称容量须为5的整数倍。(浙江省经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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