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参考英语:Flat hot rolled in coils and not in coils)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经由轻微改变而出口至泰国以规避现行反倾销措施。本次调查的产品为宽度超过1600毫米或3048毫米的热轧合金及非合金钢板卷材及非卷材产品,涉及6家中国生产商:鞍钢、宝武钢铁、本钢、河钢、敬业钢铁、沙钢。同时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发起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本案涉及泰国海关编码7208.36.00.031、7208.36.00.032、7208.36.00.033、7208.36.00.090、7208.37.00.041、7208.37.00.042、7208.37.00.043、7208.37.00.090、7208.38.00.041、7208.38.00.042、7208.38.00.043、7208.38.00.090、7208.39.20.041、7208.39.20.042、7208.39.20.043、7208.39.20.090、7208.39.90.041、7208.39.90.042、7208.39.90.043、7208.39.90.090、7208.51.00.011、7208.51.00.012、7208.51.00.013、7208.52.00.011、7208.52.00.012、7208.52.00.013、7208.53.00.011、7208.53.00.012、7208.53.00.013、7208.53.00.090、7208.54.90.011、7208.54.90.012、7208.54.90.013、7208.54.90.090、7225.30.90.042、7225.30.90.090、7225.40.90.033、7225.40.90.09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2010年6月16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发起反倾销调查。2011年8月12日,泰国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中国和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基于CIF价征收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30.91%、马来西亚23.57%~42.51%。
2016年6月23日,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7年6月23日,泰国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维持原审税率不变。2022年6月20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7月10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维持原审税率不变。
2023年9月15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公告称,应泰国国内企业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启动反规避调查。审查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是否通过掺杂合金而改变产品成分来规避现行反倾销税。2024年8月1日,泰国反倾销反补贴分委员发布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泰国政府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 泰国对华热轧钢板反倾销案发起反规避调查及期中复审调查2025/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