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唐山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6日
唐山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以实际行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稳定在33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例稳定在75%以上,空气质量排名稳定保持在全国168个重点监测城市“后十”之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30年,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臭氧浓度基本达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空气质量在稳定退出全国“后十”基础上巩固提升。
二、重点任务与措施
(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2.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
3.强化提质升级。推动重点行业整合退出一批限制类工艺和装备。推动钢铁行业升级。稳步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
4.促进涉气产业集群绿色发展。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优化提升方案,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促进能源高效利用,提升集中治污水平。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分类施治。
(二)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5.推进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一体推进光伏、风能、氢能发展和氢能系统、充换电系统建设和市场布局,推动与张家口、承德等地能源通道建设,形成“风光水火储氢氨”多能互补的新能源格局,持续提高绿色能源利用比例。到2027年,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000万千瓦。
6.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依规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持续提高接受外送电量比例,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7.开展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替代。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鼓励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依法依规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暖燃煤锅炉和散煤。加大管网建设整合力度,积极推进远距离输热。
8.巩固清洁取暖成效。在做好确村确户需求摸底统计工作基础上,加强天然气、电力等能源保供,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完善资金补贴长效机制,确保清洁取暖持续可行。推动独立煤炭洗选企业实施清洁运输,加快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推进农业种植、养殖农户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逐步推动山区散煤清洁能源替代。抓好洁净煤运输服务保障和重点区域销售监管工作,增强洁净煤保供能力,实现散煤动态“清零”,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洁净煤和非法销售劣质散煤行为,持续开展散煤复燃巡查检查,严防散煤复燃。
(三)推动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9.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逐步实现清洁运输。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大宗货物中长距离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运输。铁路场站开展适货化改造。推动新建或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及粮食储备库等,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唐山港43个5万吨级以上专业化泊位(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创建绿色港口4个。
10.严格移动源管控。持续开展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严格落实维修复检闭环管理制度。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远程巡查,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违法问题。规范提升330家重点用车单位门禁系统联网质量,数据稳定传输。
11.提高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公共领域年度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比例不低于80%,2027年城市建成区,除出租车外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基本实现全覆盖。
12.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对物流园区、港口、机场、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检查,严厉查处“冒黑烟”工程机械。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支持机场开展电动化设备建设和应用。
13.强化油品质量监管。打击非标油品。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
(四)深化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14.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创A和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开展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火电、垃圾发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加强钢铁、焦化等行业CO深度治理,积极推广提升治理技术应用,最大程度减少CO排放。推进砖瓦、石灰、铸造、耐火材料、玻璃、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以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为重点,深化工业氮氧化物减排,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分类整治。
15.大力推进涉VOCs行业企业深度治理。大力实施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取消非必要的VOCs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必须保留的加强监管与治理。加强汽修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VOCs综合治理。
(五)精细化管控面源污染
16.持续开展扬尘污染攻坚行动。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聚焦施工工地、道路、平交路口、露天停车场、露天矿山、物料堆场、裸露地块、建筑垃圾、闲置场院等重点领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严格管控标准,狠抓全域控尘。
17.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燃禁放工作。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产业化能力和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对露天焚烧进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完善基层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属地禁烧责任,确保火点及时消除。严格烟花爆竹管控。
18.加强生活源污染控制。持续加强餐饮油烟整治,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确保油烟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禁止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露天烧烤。推行加油站夏季高温时段错时装卸油,提倡城市主城区和县城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户外工程错时作业。
19.实施大气氨污染防控。开展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推广氮肥深施技术、水肥一体化等施肥新方式,降低氮肥氨排放水平。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六)深入开展多污染物减排
20.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统筹节能、减煤、控车、治企、增绿、抑尘,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实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城市污染治理挖潜攻坚。到2027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在稳定退出全国“后十”基础上巩固提升。
21.强化其他涉气污染物治理。全面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管理,按要求淘汰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使用,做好聚氨酯泡沫行业HCFC-141b淘汰工作。加强恶臭大气污染物防控。
(七)全面系统实施污染过程应急减排
22.提升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加强市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提高预报准确度,对可能发生的污染天气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处置”。
23.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强与周边城市协同防控,适时请求跨省市联防联控,严格落实全省重点区域统一预警启动条件、应急措施、监管执法。
24.精准应对重污染过程。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开展轻、中度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研究,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及时调整污染过程应对措施。预测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过程,按照京津冀联防联控要求,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
(八)加强支撑能力建设
25.完善监测监控体系。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运维管理体系,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利用网格化监测体系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提供全面、精准的决策支持。销售汽油量大于3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管部门联网。
三、保障措施
进一步深化“非现场”执法监管改革,依托智慧管控管理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提高执法质效,严格规范执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相关规定,落实“综合查一次”相关要求,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打扰。各县(市、区)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各类资金和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普及大气污染防治与健康防护知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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