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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支持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
发表日期:2026/7/29 15:37:20 西藏人民政府网
    

建材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改善人居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是自治区工业经济稳增长的重要力量。当前,全区建材行业在重大工程建设带动下,市场需求稳定,行业发展持续向好。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建材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推动全区建材行业平稳增长、绿色转型、优化升级,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产业布局,加强资源整合

1.持续推动全区水泥产业优化布局、降本增效,支持企业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布局水泥熟料生产线,服务重大工程,提升区内配套产业和生产能力。有序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存量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产能置换,促进水泥熟料生产线实际产能和备案产能统一。〔相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水泥企业开展重组整合,提高行业集中度,保障重大工程水泥供给,培育行业龙头企业。(拉萨、日喀则、林芝、昌都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各地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加快推动符合条件的规模性花岗岩、大理石矿开发利用,推动石材产业规模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相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提高融资效率

4.支持符合条件的建材企业申报绿色工厂、绿色建材产品、节水型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绿色建材生产骨干企业。统筹现有政策资金按规定对获得相关认定称号的建材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建材企业开展水效率提升工作,对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20%水资源税。(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水利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建材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统筹现有政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材企业数字化转型、节能降碳项目予以支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提供包括装备产品、人员等在内的一揽子保险方案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建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人行西藏分行、西藏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科技攻关,推动绿色转型

7.支持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产业科技创新,开展专用水泥、新型墙体材料、高原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等技术攻关和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应用。支持企业利用铜矿等尾矿和重大工程弃渣转化生产绿色建材,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落实《建材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推进建材行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绿色建材与绿色能源产业协同发展,有力消纳绿电、氢、氧等产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水泥行业节能降碳管理,推动清洁能源替代,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动水泥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支持水泥企业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等,助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广应用,引导绿色消费

9.落实《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4136号),支持日喀则市、林芝市作为实施城市,将医院、学校、办公楼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日喀则、林芝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绿色建筑项目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低于30%。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绿色建材,引导新建、改建农村住房采用绿色建材,鼓励资源化绿色建材使用。动态更新适合本地消费习惯的绿色建材产品目录,持续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取责分工负责)

11.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建筑在对外陆地口岸、旅游景区等建设中的应用。支持各地加大上下游对接,围绕地下管廊、生态环境修复、低碳零碳负碳工程、装配式装修等不同应用需求,发展部品化、功能性建材产品。支持建材企业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及地区产业合作,引导我区水泥等建材产品走出去。〔相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拉萨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行业管理,促进优胜劣汰

12.发挥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综合标准作用,依法依规淘汰水泥落后产能,推动环保绩效低的企业逐步退出。〔相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建材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建筑保温材料、水泥等行业规范条件,推进行业规范发展。(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执行中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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