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建立自治区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碳足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6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碳足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规范自治区产品碳足迹管理,推动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产品碳足迹管理,包括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建立、因子数据库建设、核算实施与标识认证、信息披露、分级管理、激励与应用、能力建设与监督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品碳足迹”,是指产品系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清除量之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并基于气候变化这一单一环境影响类型进行生命周期评价。
本办法所称产品碳足迹核算,包括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构建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推进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工作。
本办法所称产品碳足迹评价,指对尚无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产品,依据自治区特定产品碳足迹评价技术指南,开展的碳足迹核算、报告、核查、披露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指以产品碳足迹量化为基础,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足迹量化及产品一致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的自主温室气体减排和/或清除增加的产品碳标识认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产品碳足迹管理应当坚持系统推进、急用先行,创新驱动、技术融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全区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二章产品碳足迹核算
第六条按照科学规范、协调配套、安全稳妥的要求,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建设。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积极开展或参与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制定。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的技术内容应与《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保持一致,与国际认可并应用于具体产品种类的方法、标准和指南协调一致,以提高产品碳足迹可比性。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按照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加强碳足迹核算结果审核,保障数据安全,提高核算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重点产品范围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自治区产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基于自治区特点和优势,开展产品碳足迹因子研究和自治区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开发,与国家数据库形成衔接和补充。
在产品碳足迹核算和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中,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应完整记录数据来源确保数据可追溯,核心数据应公开方法论,代表性验证信息使用第三方数据需明确授权范围。
鼓励企业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平台或系统,完整采集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资源能源消耗及碳排放信息,建立准确、真实、可追溯的碳排放数据台账。支持企业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数据共享,与自治区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有序对接。
第三章产品碳足迹核查、评价与标识认证
第九条鼓励企业委托核查机构开展产品碳足迹核查。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核查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在业务范围内公正、独立和有效地开展核查活动。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核查报告应详细记录核查的过程、方法、数据来源及结果,并对数据代表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第十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自治区产品碳足迹评价通用技术指南,为全区产品碳足迹评价提供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应优先聚焦出口外贸需求明显、减排贡献突出、产业链完整的重点产品推动碳足迹评价工作,逐步提升碳足迹评价产品覆盖面。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协同上下游供应链持续降低产品碳足迹。
第十一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会同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结合区内产业布局、产品特色及市场需求,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引导其在获证产品相关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披露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信息,促进绿色低碳消费。
鼓励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参与自治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认证机构应当按照《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及专用实施规则要求,取得相应产品认证资质,具备产品碳足迹量化、核查和认证评价能力,建立并保持与所开展业务相匹配的质量管理和责任追溯机制,恪守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保密性负责,确保认证数据和认证结果真实、准确、有效。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加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政策体系与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衔接,强化供应链企业自愿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在产品碳足迹核算中的应用。
引导和支持企业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以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披露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
第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自治区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分级评价标准,探索开展适用产品的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自愿申请产品碳足迹评价,推动企业挖掘减碳潜力、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
第五章产品碳足迹激励与应用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应引导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严格执行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鼓励应用产品碳足迹核算、标识认证、分级评价结果,加大低碳足迹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会同相关部门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供应链、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等评价体系,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产品碳足迹管理。
第十五条对通过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可依法依规给予设备更新改造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融资主体为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产品碳足迹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基于产品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将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采信依据。
第十七条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设立绿色低碳产品销售专区,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鼓励出口企业产品碳足迹减碳消纳与碳普惠机制相衔接。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带有碳标识的绿色低碳产品,以枸杞、葡萄酒、牛奶、牛羊肉等特色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在消费品领域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领域的沟通协作,促进重点产品在碳足迹核算因子、核算方法、评价标准、认证规则等方面的国际互认。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和技术机构积极参与碳足迹相关国际组织活动、标准制定及学术交流,深化在方法学、技术规范、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六章能力建设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组织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政策宣贯、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和社会化培训机构规范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披露等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能力。鼓励自治区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产品碳足迹管理相关课程,加强产品碳足迹专家队伍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活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碳足迹评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评价结果与自治区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落实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严厉打击虚标产品碳足迹标识行为。
推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等多方加强对产品碳足迹相关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10日。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碳足迹管理办法2026/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