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源钢铁违法排污被罚150万
发表日期:2015/3/19 8:49:20 兰格钢铁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23日,闽源钢铁因2号烧结机外排烟气中烟尘浓度超标而被济南环保局立案,处罚款10万元。1月29日,济南市环保局向闽源钢铁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2月27日,济南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闽源钢铁公司,发现该单位2号烧结机外排废气中烟尘浓度达到55.7毫克/立方米,超过《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限值的0.86倍。因闽源钢铁在2015年2月1日至14日相关设施因升级改造,经批准停运。除去停运时间和限期整改时间,从1月23日到2月27日,闽源钢铁共有15天连续排放超标,按照按日计罚标准,处以每天10万元的罚款,共计150万元。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第59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对于法律的这一原则规定,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济南市环保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济南市环保局严格贯彻执行新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截至目前已经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9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17份,总计罚款657.86万元,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6件。

    俩企业被限产

    除了实行“按日计罚”措施,济南市环保局还对违法排污企业使出另一“利剑”——责令限制生产。

    2015年1月20日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18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生产装置再生烟气外排烟尘浓度达到1720毫克/立方米,超过《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3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56.33倍。2015年1月28日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了调查并下达了《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立即改正。

    情况类似的还有另一家企业。2015年1月14日济南长城炼油有限责任公司18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生产装置再生烟气外排烟尘浓度达到226毫克/立方米,超过《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3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6.53倍。2015年1月28日济南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了调查并下达了《济南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样要求立即改正。

    据介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规定,“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环保部门据此对该公司做出责令限制生产整治决定。

    根据限产决定,违规企业应自收到限产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在此期间长城炼油的催化裂化装置实际加工量不得超过420吨/日,蓝星石油的催化裂化装置实际加工量不得超过480吨/日。限产期间,企业应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开展一次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济南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的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处罚举措将成为常态化,企业排放超标不仅要罚款,还会影响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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