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女集资诈骗十余亿获死刑 多名邯钢员工涉嫌参与
发表日期:2015/5/25 9:41:39 华夏时报
4月28日,以高息为诱饵疯狂揽金十多亿元的河北邯郸50岁妇女王红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邯郸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后,国内被曝光的首例“判死”案例。据了解,王红新已经提请上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张雁峰指出,王红新的生死将与《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进程紧密相关。
案卷显示,王红新集资诈骗10.629亿元,造成7.128亿元无法归还。经查,王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及河北钢铁邯郸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以承兑汇票、供货合同、应付款凭证等为幌子,大肆向不特定对象“吸金”,导致大量放贷人受到蒙骗。
与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有别的是,王红新在案发后拒绝交待巨额资金流向,并企图逃避偿还债务,引发案件债权人极度不满。
高息为饵吸金十余亿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1966年出生的王红新只有高中文化,案发前为河北裕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拘。
检方指控王红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下称邯钢)签有德国品牌“西马克”设备备件供货合同及澳矿买卖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手段,向大量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十余亿元。至案发时,只归还3.301亿元,尚有7余亿元未归还。
今年4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判处王红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判定,对王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案卷获知,王红新的“吸金”活动可以追溯到2009年,而案发时间为2011年,在这近两年时间里,她采用同样的手法,向企业老板、银行VIP储户、儿子的朋友等不特定对象大量借款。
2009年8月到11月间,王红新以在邯钢做生意,资金出现周转困难为由,以8%的利息,向张某军借款2100万元,后还款1125万元,余款975万元未归还。在张某军催要下,王红新伪造了一份金额为3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对张进行蒙骗。
2009年11月,王红新虚构其在邯钢做澳矿买卖生意,向孙某借款2200万元,到案发时还有1700万元未还。
2010年3月至12月间,王红新虚构其在邯钢做德国品牌“西马克”设备备件供货及澳矿买卖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伪造河北裕拓贸易公司与邯钢的“西马克”设备备件合同,以3%的月息向刘某书借款28578万元。在无法支付本金和利息后,王红新利用邯钢集团进出口外贸公司职员牛某某、郑某某、吉某某,向刘某书出示了其伪造的承兑汇票、电汇凭证予以蒙骗。到案发时,尚有22908万元未归还。
在王红新的受害人中,王某河是借出资金最多的一个,他先后共计向王红新借出54758万元。在被催告还款时,王红新同样如法炮制,伙同邯钢集团进出口外贸公司职员出示其伪造的《邯钢招标书》、《邯钢设备备件供货合同》、邯钢应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及邯钢挂账单等材料,蒙骗受害人,导致后者31046万元本金至今无法收回。
邯钢财务人员涉嫌合伙诈骗
一个学历不过高中的妇女,如何在短短两年时间里,轻而易举地集资到十多亿元?案卷显示,王红新善于研读借贷人心理、精于算计,更为重要的是,她成功地让河北钢铁邯郸分公司的财务人员为其行骗“背书”。
办案机关查明,在大量借款到期后,王红新为了让受害人放心,伪造了众多虚假凭证,包括河北钢铁邯郸分公司进出口公司物料审批单、承兑汇票等。而据王供述,这些假的凭证和票据,是通过路边的电话联系做假证的人做的。
而为了借到他人资金,王红新还让儿子刘炎涛参与进来。在刘炎涛的帮助下,她从受害人孙某、苗某等那里借到4000多万元,其中近300万元至今未还。案发后,刘炎涛辩称,母亲让他以与邯郸钢铁经营外矿为由,按月息一毛的高息向朋友借款。
除了利用其子借钱外,王红新还瞄向了银行工作人员。农行河北某分理处主任王某芬即帮助王红新,向多位受害人推介其所谓的“大生意”,共借得7亿余元。在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王红新向受害人出示所谓的邯钢应支付的挂账单、供货合同等。
王某河与刘某书,均是因为银行分理处主任王某芬而结识王红新的。据介绍,最初王红新以4分的利息借钱,一个月后按约定付息,以此赢得信任。在借得更多资金而无法偿还时,再向借贷人出示其伪造的所谓合同或票据。而为了让“大鱼”上钩,她还伙同邯郸钢铁外贸、财务人员演双簧,共同欺骗借贷人。
受害人王某河称,在邯钢向王红新“约定”付款日,他曾派女婿跟随王红新到邯钢结算大厅,而邯钢外经处财务科长郑某建确实从柜台里给王红新递出了几张承兑汇票。这些眼见为实的内容,一直让他相信王红新所称的生意是事实。
王红新后向警方交待,她在2007年后就没有与邯钢有业务,更没有所谓的外矿生意,编造这些谎言都是为了骗别人。而参与其中的邯钢工作人员,因为与她认识,所以给她帮忙。
被另案处理的邯钢多名工作人员供述,是王红新找他们“办手续”,意图证明王与邯钢确实有生意和资金的往来,他们确实帮助王传递过那些单据(详细内容见“新闻细节”)。
一位受害者的代理人、前著名律师李庄表示,归纳王红新的诈骗手段,主要有两点:一是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拉拢握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优质客户,在高息和信任银行的心理诱导下,让受害人上当;二是找邯钢“背书”,勾结邯钢业务部门职员,以假汇票、假合同、假生意为道具,合伙“唱双簧”,欺骗受害人。
拒不交待资金流向
案发后,邯郸钢铁集团进出口公司称,作为集团负责进口铁矿石和进口设备的单位,他们从2009年至今,与王红新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而一位邯钢负责人表示,王红新在2008年以前曾作为该公司一个备件供应商,但每年的供应量大概在100万元左右,2008年销户后就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与浙江著名的吴英案相比,王红新集资诈骗案的最大不同是,其所骗资金最终走向不明。王红新表示,其所借款项均用于合法经营,没有诈骗的故意。但办案机关指出,王红新虚构和邯钢做生意的事实而大量集资后,既不如实供述资金去向,又拒不交代用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具体线索,以图逃避返还赃款,是非法占有行为,足以认定其诈骗故意。
一位曾参加过庭审的不具名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当公诉人向王红新发问“你骗的十几亿元去向哪里?”时,王红新回应说,“现在不说!”而审判长也问,这十多亿的用处,王红新仅答是“合法生意”,而被害人代理人追问是什么生意时,王红新硬硬地说,“不告诉你。”
庭审现场非常激烈。有多位受害者出庭,他们最为关心的是被骗资金的流向,若不能查明则意味着血本无归。一位受害者称,据称王红新此前将大量资金转移,案发后王托家人到处找关系,使本来有迹可循的资金流向至今没有被查清。
记者在一份公安机关的讯问卷宗中看到,面对警方有关资金的用途和流向的讯问,王红新说:“我在外面做生意,具体什么生意我不能说,我把钱都投到生意上去了,我现在外欠的8亿元我是有能力还上的。”
不过,警方在王红新的银行账户上看到有多个由王红新向其亲属账户转移巨额资金的记录。如王向其子刘炎涛汇款547万元,向其兄王子辰、其弟王志新、其姐王立新的账户分别汇款2732万、43.5万、99.3万元等。对此,王红新表示,给儿子的汇款是自己多年做生意赚的钱,而给其兄、其弟、其姐汇款是因为后者从朋友那借过钱给她。
新闻细节:高超的“双簧”
在王红新集资诈骗案厚厚的卷宗中,她与邯郸钢铁集团(后改制,现为上市公司河北钢铁的第一大股东)财务部驻进出口公司财务科科长郑某建、河北钢铁集团国际贸易公司邯郸分公司经理助理牛某中合伙演“双簧”欺骗放贷人的情节,被很多受害者指称非常恶劣。
根据郑某建、牛某中和王红新在警方讯问笔录里的陈述,大体可以还原放贷人质疑,王红新设局,郑、牛当演员,放贷人被忽悠的全过程。
2012年12月,最大的债主王某河开始向王红新催还借款,王红新心生一计,她找到牛某中,希望帮她在王某河面前编造她与邯钢有矿石业务的谎言,以货款还未到账为由,让债主缓催。
牛某中称,当天王某河和儿子跟随王红新来到牛位于邯钢的办公室。王红新当着债主的面询问:“我在邯钢做的矿石款什么时间能到?”牛回答说:“年底就能到位,邯钢这么大的公司,还能欠你们这点钱?”说了一会话,债主及王红新走了。
牛某中说,作为公司领导,他确实知道王红新当时与邯钢没有矿石业务,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与王红新是朋友。他也知道,自己这样说只是让债主推迟催债,而自己的身份让债主相信了王红新的谎言。
而作为财务科长的郑某建,则在王红新通过假的承兑汇票欺骗债主时,用自己的身份提供了“担保”,导致受害者不仅没有拿到此前的借款,反而陷入更深的黑洞。
因为不愿偿还受害人借款,王红新以1张伪造的金额为2亿元的承兑汇票为幌子,希望债主延迟讨债。这张承兑汇票盖有河北钢铁邯郸外经公司的财务章,为了让债主相信此票为真,王红新让其外甥先把此汇票送到身份为财务科长的郑某建办公室。大约20分钟后,王红新带着债主的儿子来找郑某建,当着债主儿子的面,这张承兑汇票从郑某建手中转到王红新手上,其后二人简单寒暄几句便离开。
王红新在警方讯问时承认,她之所以找郑、牛二人帮助欺骗债主,是因为邯钢是国企,通过国企工作人员的口说出来她与邯钢有业务和货款,债主都会相信。
王红新供述,她导演了多起类似情景剧,包括在邯钢财务大厅服务窗口,她和债主从邯钢财务工作人员手中拿出承兑汇票,而这张令债主完全相信的票据,事实上是王红新提前准备好的伪造票据。
更令人吃惊的是,王红新供述,伪造有关假合同、假票据时都要使用假章,而这些假章都是找人买的,邯钢集团和邯钢外经处的大章每枚花了50元,而小手章一般不要钱。她拿到这些章在假资料上盖完后,一般就扔在垃圾桶里。“我用章只用一次从来不保留。”王红新说。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后,国内被曝光的首例“判死”案例。据了解,王红新已经提请上诉。国内知名刑辩律师张雁峰指出,王红新的生死将与《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进程紧密相关。
案卷显示,王红新集资诈骗10.629亿元,造成7.128亿元无法归还。经查,王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及河北钢铁邯郸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以承兑汇票、供货合同、应付款凭证等为幌子,大肆向不特定对象“吸金”,导致大量放贷人受到蒙骗。
与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有别的是,王红新在案发后拒绝交待巨额资金流向,并企图逃避偿还债务,引发案件债权人极度不满。
高息为饵吸金十余亿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1966年出生的王红新只有高中文化,案发前为河北裕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4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警方刑拘。
检方指控王红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下称邯钢)签有德国品牌“西马克”设备备件供货合同及澳矿买卖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手段,向大量被害人非法集资共计十余亿元。至案发时,只归还3.301亿元,尚有7余亿元未归还。
今年4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判处王红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判定,对王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案卷获知,王红新的“吸金”活动可以追溯到2009年,而案发时间为2011年,在这近两年时间里,她采用同样的手法,向企业老板、银行VIP储户、儿子的朋友等不特定对象大量借款。
2009年8月到11月间,王红新以在邯钢做生意,资金出现周转困难为由,以8%的利息,向张某军借款2100万元,后还款1125万元,余款975万元未归还。在张某军催要下,王红新伪造了一份金额为3500万元的承兑汇票,对张进行蒙骗。
2009年11月,王红新虚构其在邯钢做澳矿买卖生意,向孙某借款2200万元,到案发时还有1700万元未还。
2010年3月至12月间,王红新虚构其在邯钢做德国品牌“西马克”设备备件供货及澳矿买卖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的事实,伪造河北裕拓贸易公司与邯钢的“西马克”设备备件合同,以3%的月息向刘某书借款28578万元。在无法支付本金和利息后,王红新利用邯钢集团进出口外贸公司职员牛某某、郑某某、吉某某,向刘某书出示了其伪造的承兑汇票、电汇凭证予以蒙骗。到案发时,尚有22908万元未归还。
在王红新的受害人中,王某河是借出资金最多的一个,他先后共计向王红新借出54758万元。在被催告还款时,王红新同样如法炮制,伙同邯钢集团进出口外贸公司职员出示其伪造的《邯钢招标书》、《邯钢设备备件供货合同》、邯钢应付款凭证、收款收据及邯钢挂账单等材料,蒙骗受害人,导致后者31046万元本金至今无法收回。
邯钢财务人员涉嫌合伙诈骗
一个学历不过高中的妇女,如何在短短两年时间里,轻而易举地集资到十多亿元?案卷显示,王红新善于研读借贷人心理、精于算计,更为重要的是,她成功地让河北钢铁邯郸分公司的财务人员为其行骗“背书”。
办案机关查明,在大量借款到期后,王红新为了让受害人放心,伪造了众多虚假凭证,包括河北钢铁邯郸分公司进出口公司物料审批单、承兑汇票等。而据王供述,这些假的凭证和票据,是通过路边的电话联系做假证的人做的。
而为了借到他人资金,王红新还让儿子刘炎涛参与进来。在刘炎涛的帮助下,她从受害人孙某、苗某等那里借到4000多万元,其中近300万元至今未还。案发后,刘炎涛辩称,母亲让他以与邯郸钢铁经营外矿为由,按月息一毛的高息向朋友借款。
除了利用其子借钱外,王红新还瞄向了银行工作人员。农行河北某分理处主任王某芬即帮助王红新,向多位受害人推介其所谓的“大生意”,共借得7亿余元。在未按时支付利息的情况下,王红新向受害人出示所谓的邯钢应支付的挂账单、供货合同等。
王某河与刘某书,均是因为银行分理处主任王某芬而结识王红新的。据介绍,最初王红新以4分的利息借钱,一个月后按约定付息,以此赢得信任。在借得更多资金而无法偿还时,再向借贷人出示其伪造的所谓合同或票据。而为了让“大鱼”上钩,她还伙同邯郸钢铁外贸、财务人员演双簧,共同欺骗借贷人。
受害人王某河称,在邯钢向王红新“约定”付款日,他曾派女婿跟随王红新到邯钢结算大厅,而邯钢外经处财务科长郑某建确实从柜台里给王红新递出了几张承兑汇票。这些眼见为实的内容,一直让他相信王红新所称的生意是事实。
王红新后向警方交待,她在2007年后就没有与邯钢有业务,更没有所谓的外矿生意,编造这些谎言都是为了骗别人。而参与其中的邯钢工作人员,因为与她认识,所以给她帮忙。
被另案处理的邯钢多名工作人员供述,是王红新找他们“办手续”,意图证明王与邯钢确实有生意和资金的往来,他们确实帮助王传递过那些单据(详细内容见“新闻细节”)。
一位受害者的代理人、前著名律师李庄表示,归纳王红新的诈骗手段,主要有两点:一是通过银行工作人员拉拢握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优质客户,在高息和信任银行的心理诱导下,让受害人上当;二是找邯钢“背书”,勾结邯钢业务部门职员,以假汇票、假合同、假生意为道具,合伙“唱双簧”,欺骗受害人。
拒不交待资金流向
案发后,邯郸钢铁集团进出口公司称,作为集团负责进口铁矿石和进口设备的单位,他们从2009年至今,与王红新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而一位邯钢负责人表示,王红新在2008年以前曾作为该公司一个备件供应商,但每年的供应量大概在100万元左右,2008年销户后就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与浙江著名的吴英案相比,王红新集资诈骗案的最大不同是,其所骗资金最终走向不明。王红新表示,其所借款项均用于合法经营,没有诈骗的故意。但办案机关指出,王红新虚构和邯钢做生意的事实而大量集资后,既不如实供述资金去向,又拒不交代用于其他合法经营的具体线索,以图逃避返还赃款,是非法占有行为,足以认定其诈骗故意。
一位曾参加过庭审的不具名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庭审过程中,当公诉人向王红新发问“你骗的十几亿元去向哪里?”时,王红新回应说,“现在不说!”而审判长也问,这十多亿的用处,王红新仅答是“合法生意”,而被害人代理人追问是什么生意时,王红新硬硬地说,“不告诉你。”
庭审现场非常激烈。有多位受害者出庭,他们最为关心的是被骗资金的流向,若不能查明则意味着血本无归。一位受害者称,据称王红新此前将大量资金转移,案发后王托家人到处找关系,使本来有迹可循的资金流向至今没有被查清。
记者在一份公安机关的讯问卷宗中看到,面对警方有关资金的用途和流向的讯问,王红新说:“我在外面做生意,具体什么生意我不能说,我把钱都投到生意上去了,我现在外欠的8亿元我是有能力还上的。”
不过,警方在王红新的银行账户上看到有多个由王红新向其亲属账户转移巨额资金的记录。如王向其子刘炎涛汇款547万元,向其兄王子辰、其弟王志新、其姐王立新的账户分别汇款2732万、43.5万、99.3万元等。对此,王红新表示,给儿子的汇款是自己多年做生意赚的钱,而给其兄、其弟、其姐汇款是因为后者从朋友那借过钱给她。
新闻细节:高超的“双簧”
在王红新集资诈骗案厚厚的卷宗中,她与邯郸钢铁集团(后改制,现为上市公司河北钢铁的第一大股东)财务部驻进出口公司财务科科长郑某建、河北钢铁集团国际贸易公司邯郸分公司经理助理牛某中合伙演“双簧”欺骗放贷人的情节,被很多受害者指称非常恶劣。
根据郑某建、牛某中和王红新在警方讯问笔录里的陈述,大体可以还原放贷人质疑,王红新设局,郑、牛当演员,放贷人被忽悠的全过程。
2012年12月,最大的债主王某河开始向王红新催还借款,王红新心生一计,她找到牛某中,希望帮她在王某河面前编造她与邯钢有矿石业务的谎言,以货款还未到账为由,让债主缓催。
牛某中称,当天王某河和儿子跟随王红新来到牛位于邯钢的办公室。王红新当着债主的面询问:“我在邯钢做的矿石款什么时间能到?”牛回答说:“年底就能到位,邯钢这么大的公司,还能欠你们这点钱?”说了一会话,债主及王红新走了。
牛某中说,作为公司领导,他确实知道王红新当时与邯钢没有矿石业务,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与王红新是朋友。他也知道,自己这样说只是让债主推迟催债,而自己的身份让债主相信了王红新的谎言。
而作为财务科长的郑某建,则在王红新通过假的承兑汇票欺骗债主时,用自己的身份提供了“担保”,导致受害者不仅没有拿到此前的借款,反而陷入更深的黑洞。
因为不愿偿还受害人借款,王红新以1张伪造的金额为2亿元的承兑汇票为幌子,希望债主延迟讨债。这张承兑汇票盖有河北钢铁邯郸外经公司的财务章,为了让债主相信此票为真,王红新让其外甥先把此汇票送到身份为财务科长的郑某建办公室。大约20分钟后,王红新带着债主的儿子来找郑某建,当着债主儿子的面,这张承兑汇票从郑某建手中转到王红新手上,其后二人简单寒暄几句便离开。
王红新在警方讯问时承认,她之所以找郑、牛二人帮助欺骗债主,是因为邯钢是国企,通过国企工作人员的口说出来她与邯钢有业务和货款,债主都会相信。
王红新供述,她导演了多起类似情景剧,包括在邯钢财务大厅服务窗口,她和债主从邯钢财务工作人员手中拿出承兑汇票,而这张令债主完全相信的票据,事实上是王红新提前准备好的伪造票据。
更令人吃惊的是,王红新供述,伪造有关假合同、假票据时都要使用假章,而这些假章都是找人买的,邯钢集团和邯钢外经处的大章每枚花了50元,而小手章一般不要钱。她拿到这些章在假资料上盖完后,一般就扔在垃圾桶里。“我用章只用一次从来不保留。”王红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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