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长流程钢铁联合企业(包括加入铁水的电炉),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其中长流程钢铁企业是指由相互衔接的且具有密切联系的原料场、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电炉)、轧钢、石灰、自备电厂等生产工序联合进行生产的钢铁企业。
(二)生产工艺
1、主要生产工艺:联合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和公共单位(发电、供热)等。
2、主要原辅材料:主要原料为铁精粉、块矿、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等原料;主要辅料为生石灰、石灰石、膨润土、轻烧白云石、萤石等。
3、主要能源:烧结用煤、喷吹煤、动力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
(三)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
1、颗粒物(PM):主要来自烧结机配料和整粒筛分,球团配料和焙烧,高炉矿槽、出铁场、热风炉、煤粉制备,转炉、电炉、铁水预处理,精炼、连铸切割、火焰清理、钢渣处理,石灰窑、白云石窑等,轧钢热处理炉、精轧机、拉矫、精整、修磨、焊接等有组织排放。原料系统的供卸料设施、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工序的无组织排放。
2、SO2:主要来自烧结、球团焙烧、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及自备电厂等燃煤、燃气公共单元的有组织排放。
3、NOX:主要来自焦化、烧结机头、球团焙烧、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及自备电厂等燃煤、燃气公共单元的有组织排放。
4、VOCs:主要来自轧钢彩涂、焦化工序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和轧钢的酸洗、涂镀工序无组织排放。
(四)绩效分级指标
(五)减排措施
1、A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6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10%(含)以上,石灰窑限产30%(含)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2炉,带动铁前工序、高炉和轧钢工序减产,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20%(含)以上,石灰窑限产30%(含)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B-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3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3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8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4、C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30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25%(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2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5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65%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5、D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6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停限产30%(含)以上(单条生产线的降低生产负荷,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多条生产线的,以生产线停产计);石灰窑停产;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22炉,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产;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转炉停产;高炉焖炉;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公路运输。
6、备注:
(1)独立烧结、球团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全部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2)独立轧钢企业,在黄色预警期间,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热轧、冷轧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橙色预警期间,热轧企业全厂停产,停止公路运输;冷轧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红色预警期间,热轧、冷轧企业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3)预警期间停止烧结矿、铁水外运及铸铁机生产(高炉炉况异常时除外)。
(4)重型载货车辆进出厂数量减少比例=1-重污染天气期间进出厂重型载货车辆数量/预警前一周平均日进出厂重型载货车辆数量。
(5)转炉(含电炉)减排措施,以每座转炉(含电炉)日出钢40炉为基准,若启动预警前一周平均每座转炉(含电炉)日出钢炉数少于40炉的,预警期间实际日最大出钢炉数需乘以系数(预警前一周日出钢平均炉数/40);在满足相应停限产比例要求情况下,企业可根据每座转炉(含电炉)的出钢量和要求的出钢炉数,合理安排调节停限产的冶炼装备。
(6)焦炉出焦时间=原全负荷生产时出焦时间(设计出焦时间)/预警期间焦炉生产负荷。
(7)钢铁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为满足超低排放监测评估要求,企业需连续生产满3个月,达到监测评估要求。
(六)核查方法
1、电量分析:从企业分表计电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分析历史预警期间电量变化,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是否有下降趋势,初步判断企业应急响应落实情况。有生产设备单独分表计电的,应按照相关生产工艺的主要用电设备用电量计量。
2、现场核查:在预警期间企业是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停产;现场检查预警期间铸铁机是否生产;现场检查预警期间烧结机、球团设备、炼铁高炉等减产或停产比例是否与转炉限产比例对应。
3、台账核查:(1)现场检查转炉主控室DCS历史数据和转炉运行记录,核查DCS历史数据中每天转炉煤气回收的次数,每天转炉出钢的次数,确认出炉数是否与要求相符;(2)现场检查高炉主控室DCS历史数据和高炉运行记录(高炉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比对预警前后数据变化;(3)检查烧结机头、高炉、转炉、自备电厂等烟气在线数据,比对预警期间主要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量是否下降;(4)调取企业装煤、推焦、熄焦运行记录,核查实际出炉数是否与限产条件下应出炉数相符。
4、运输核查:具体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进行车辆核查。
短流程钢铁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以废钢铁或直接还原铁为原料的,采用电弧炉冶炼的炼钢生产工业企业。
(二)生产工艺
1、主要生产工艺:熔炼,精炼,连铸,加热,初扎,精轧,热处理等。
2、主要原辅材料:主要原料为废钢铁;主要辅料为直接还原铁,脱碳粒铁、碳化铁及复合金属料等。
3、主要能源:电、天然气、煤气等。
(三)主要污染物产排环节
1、PM:主要来自电弧炉、精炼炉、连铸切割、火焰清理、钢渣处理、废钢处理等,轧钢工序的热处理炉、精轧机、矫直机、精整、修磨等。
2、SO2:主要来自轧钢加热炉或热处理炉。
3、NOX:主要来自轧钢加热炉或热处理炉。
4、VOCs:主要来自轧钢彩涂工序和轧钢的酸洗、涂镀工序。
5、二噁英:主要来自电弧炉炼钢过程。
(四)绩效分级指标
(五)减排措施
1、A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级企业:
橙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每座电炉日出钢量不大于基准生产负荷的80%,以废钢投料量计,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C级企业: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电炉日出钢量不大于基准生产负荷的50%,以废钢投料量计,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红色预警期间:电炉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六)核查方法
1、电量分析:从电网公司调取企业用电量情况,分析历史预警期间电量变化,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是否有下降趋势,初步判断企业应急响应落实情况。
2、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在预警期间企业是否按照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停产。现场核查电弧炉、热处理炉等设备停限产情况。
3、台账核查:(1)检查电弧炉、热处理炉、烟气在线数据,比对预警期间主要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量是否下降;(2)调取企业电炉运行记录,核查预警期间实际日平均产量是否与限产条件下要求日平均产量相符。
4、运输核查:具体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进行车辆核查。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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