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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整合搬迁绿色升级项目钢铁产能置换方案的公示
发表日期:2021/9/17 13:05:04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要求,我厅委托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对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宇钢铁)实施整合搬迁绿色升级项目进行了评估,出具了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评估意见。现将吉宇钢铁实施整合搬迁绿色升级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电话:0471-4826452(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整合搬迁绿色升级项目钢铁产能置换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信息监督:马力 010-63967913 1381161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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