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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钢铁类
发表日期:2021/12/15 16:44:4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一、进口关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2年转版、多双边经贸协定以及我国产业发展情况,调整以下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根据税则转版和税目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最惠国税率及普通税率。

2.自2022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七步降税(见附表2)。

3.对954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2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进口暂定税率(见附表3)。

4.对原产于塞舌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税率不变。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2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见附表4)。

(三)协定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17个协定项下、原产于28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一是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格鲁吉亚、毛里求斯自贸协定进一步降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按照有关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针对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

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自贸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

三是亚太贸易协定继续实施,自2022年7月1日起针对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见附表5)。

2.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原产于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9个已生效缔约方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见附表5);后续生效缔约方实施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按照协定“关税差异”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请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我3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柬埔寨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见附表5)。

4.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四)特惠税率。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安哥拉共和国等44个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见附表6)。

二、出口关税税率

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实施出口关税,提高黄磷以外的其他磷和粗铜等2项商品的出口关税(见附表7)。

三、税则税目

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随《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2年转版同步调整,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见附表1、8~9)。调整后,2022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930个。

四、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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