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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表日期:2022/3/14 15:13:47 兰格钢铁
    

【山东: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及新投产钢铁项目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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