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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天创冷轧新建1450mm冷轧工程项目获批
发表日期:2022/7/1 13:26:31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昌黎县天创冷轧有限公司:

你公司《昌黎县天创冷轧有限公司新建1450mm冷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昌黎县天创冷轧有限公司新建1450mm冷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昌黎县天创冷轧有限公司新建1450mm冷轧工程项目位于河北昌黎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新建1450mm冷轧生产线一条,包括酸轧联合机组1条、连续热镀锌机组4条、重卷检查机组1条、半自动包装机组2条、物流生产系统1条、磨辊间及配套公辅设施。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为136.81万吨/年,其中热镀锌商品卷131.49万吨/年,冷硬卷5.32万吨/年。

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7号)、《秦皇岛市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20年修订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2021年8月26日,项目经昌黎县行政审批局备案(昌审批备字〔2021〕91号)。2021年12月14日,省发展改革委出具《关于昌黎县天创冷轧有限公司新建1450mm冷轧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冀发改环资〔2021〕1733号)。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严格遵守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同时,要严格落实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县分局出具的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酸轧等主要生产工序的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净化、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开卷、拉矫破鳞废气由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氧化铁粉仓除尘废气由各仓顶塑烧板除尘器净化处理,酸洗、漂洗工序废气经1套酸雾冷凝器+一级水洗塔+一级碱洗塔净化处理,冷轧废气经1套油雾分离器净化处理,碱洗脱脂废气经4套碱雾洗涤塔+水喷淋洗涤净化处理,光整废气经4套油雾分离器净化处理,上述废气中颗粒物、酸雾、油雾、碱雾排放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

退火炉、钝化烘干废气经4套低氮燃烧+SCR脱硝净化处理,再生酸焙烧炉废气经1套低氮燃烧器+双旋风分离器+吸收塔+二级文丘里除尘+洗涤塔净化处理,盐酸储罐分别配置呼吸阀,呼吸阀连接管道,将废气经管道引至酸再生站废气治理设施协同处理,上述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氯化氢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限值要求及《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要求。

酸洗冷轧车间、热镀锌车间采用车间密闭,加强废气收集效率;氨水储罐设置氨气吸收器1套,将氨水罐大小呼吸产生的氨进行收集,收集的氨通过循环设备打回氨水罐;废水处理站生化处理池加盖密封。上述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须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中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同时须满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中特别管控要求。NH3、H2S、臭气浓度厂界处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拟建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12.841吨/年、1.606吨/年、46.144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实现废水零排放。拟建项目各工序废水进行分类处理,处理后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及安丰钢铁综合污水处理站进水要求后排入安丰钢铁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全部用于安丰钢铁各工序,全部废水不外排,本项目及安丰钢铁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废捆带、废钢材、氧化铁皮、废耐火材料、锌渣、金属屑、废轧辊、报废轴承座、氧化铁粉集中收集后外售;污泥暂存于污泥间,脱水后送至安丰钢铁烧结工序焚烧处置;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运至环卫指定地点处理。

危险废物中,乳化液废渣、乳化液废滤布、乳化液桶、废油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油雾分离器产生的废油、废钝化液、废乳化液、废钝化液桶、废酸过滤杂质、废柴油、废磨削液、废吸附剂、废钒钛系催化剂、污水处理站隔油池及高效气浮装置产生的废油、生化系统产生的废滤料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按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酸洗工序产生的废盐酸暂存在废酸罐中,送酸再生站再生后重复利用。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设置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的不利影响。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设置截留设施、事故排水收集措施、雨水系统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河北昌黎经济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昌黎县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八)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九)拟建项目冷轧工序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63761.61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为0.117吨二氧化碳/吨冷轧钢卷;热镀锌工序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52994.61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为0.116吨二氧化碳/吨热镀锌卷;拟建项目全厂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16756.23吨二氧化碳/年,碳排放强度为0.232吨二氧化碳/吨产品。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噪声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等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拟建项目须落实报告书关于污染物在线监测相关要求。退火炉、钝化烘干烟气排气筒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应确保大宗原料及产品采用铁路、电动重型载货汽车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5%,其他运输方式须落实《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中相关要求,采用新能源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拟建项目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

(十三)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四)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配合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县人民政府、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县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拟建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确保拟建项目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27.991吨/年、3.734吨/年、100.140吨/年。拟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相关工程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秦皇岛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拟建项目排污许可证,拟建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报送我厅。

五、我厅委托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秦皇岛生态环境局昌黎县分局组织开展拟建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秦皇岛生态环境局昌黎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拟建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3日

信息监督:马力 010-63967913 1381161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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