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碳排放核算是有效开展各项碳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基本前提,是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要支撑。
碳排放核算是有效开展各项碳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基本前提,是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要支撑。碳核算可以直接量化碳排放的数据,还可以通过分析各环节碳排放的数据,找出潜在的减排环节和方式,对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碳交易市场的运行至关重要。
目前,碳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有三种方式: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
排放因子法(基于计算)
特点:排放因子法是适用范围最广、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碳核算办法。
计算公式:
根据IPCC提供的碳核算基本方程:温室气体(GHG)排放=活动数据(AD)×排放因子(EF)
其中,AD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如每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石灰石原料的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净购入的蒸汽量等;
EF是与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系数,包括单位热值含碳量或元素碳含量、氧化率等,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系数。EF既可以直接采用IPCC、美国环境保护署、欧洲环境机构等提供的已知数据(即缺省值),也可以基于代表性的测量数据来推算。我国已经基于实际情况设置了国家参数,例如《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附录二提供了常见化石燃料特性参数缺省值数据。
适用范围:
该方法适用于国家、省份、城市等较为宏观的核算层面,可以粗略的对特定区域的整体情况进行宏观把控。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地区能源品质差异、机组燃烧效率不同等原因,各类能源消费统计及碳排放因子测度容易出现较大偏差,成为碳排放核算结果误差的主要来源。
质量平衡法(基于计算)
特点:可以根据每年用于国家生产生活的新化学物质和设备,计算为满足新设备能力或替换去除气体而消耗的新化学物质份额。
计算公式:
对于二氧化碳而言,在碳质量平衡法下,碳排放由输入碳含量减去非二氧化碳的碳输出量得到:
二氧化碳(CO2)排放=(原料投入量×原料含碳量-产品产出量×产品含碳量-废物输出量×废物含碳量)×44/12
其中,是碳转换成CO2的转换系数(即CO2/C的相对原子质量)。
适用范围:
采用基于具体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碳质量平衡法计算排放量,可以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不仅能够区分各类设施之间的差异,还可以分辨单个和部分设备之间的区别。尤其当年际间设备不断更新的情况下,该种方法更为简便。一般来说,对企业碳排放的主要核算方法为排放因子法,但在工业生产过程(如脱硫过程排放、化工生产企业过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可视情况选择碳平衡法。
实测法(基于测量)
实测法基于排放源实测基础数据,汇总得到相关碳排放量。这里又包括两种实测方法,即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
现场测量一般是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中搭载碳排放监测模块,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其排放量;非现场测量是通过采集样品送到有关监测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二者相比,由于非现场实测时采样气体会发生吸附反映、解离等问题,现场测量的准确性要明显高于非现场测量。
碳排放范围的1,2,3是什么?
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1排放是来自公司拥有和控制的资源的直接排放。换句话说,范围1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是企业一系列活动的直接结果。范围 1 排放分为四个领域。
1. 固定燃烧
来源包括用于加热建筑物的锅炉、燃气炉和燃气热电联产 (CHP) 工厂。最常见的燃料是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LPG)、瓦斯油(又名红色柴油)和燃烧油(又名煤油)。《京都议定书》涵盖的所有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都必须包含在范围 1 计算中。它们也包含在简化的能源和碳报告要求中。
2. 移动燃烧
燃烧产生温室气体的燃料的组织拥有或租赁的所有车辆都属于范围 1。通常,这些车辆将是由汽油或柴油发动机驱动的汽车、货车、卡车和摩托车。然而,交通正在发生变化。正在采用替代燃料,例如液化石油气(LPG)和液化天然气(LNG),以及生物燃料;生物柴油和生物乙醇。全电动汽车 (EV) 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PHEV) 也越来越受欢迎。越来越多地使用电动汽车可能意味着组织的一些车队将属于范围 2 排放。这些必须包含在简化的能源和碳报告 (SECR) 中。
3.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来自有意或无意的泄漏,例如:设备的接缝、密封件、包装和垫圈的泄漏,煤矿矿井和通风装置排放的甲烷,使用冷藏和空调设备过程中产生的氢氟碳化物(HFC)排放,以及天然气运输过程中的甲烷泄漏。
4. 过程排放
过程排放是指在工业过程和现场制造过程中释放的温室气体。例如,在水泥制造过程中产生 CO2、工厂烟雾、化学品等。
范围2:电力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2排放是企业由购买的能源(包括电力、蒸汽、加热和冷却)产生的间接排放。对许多公司而言,外购电力是其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之一,也是减少其排放的最主要机会。各公司通过核算范围2的排放,可以评估改变用电方式和温室气体排放成本的相关风险与机会。
企业从公用事业公司或其他供应商处购买的电力的生产和分配会影响其范围2的排放。如果某企业的电力组合中化石燃料含量很高(供应商燃烧大量煤炭来生产电力),那么该企业的范围2排放量将高于生物质、可再生电力甚至天然气产生的电力。
各公司可通过投资能效技术和节能,减少其用电量。
范围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3排放是报告公司价值链中发生的所有间接排放(不包括在范围2中)。
范围3的排放包括以下内容:
外购原料与燃料的开采和生产
相关的运输活动
运输外购的原料或商品
运输外购的燃料
职员差旅
职员上下班通勤
运输出售的产品
运输废弃物
范围二之外与电力有关的活动
开采、生产和运输用于生产电力的燃料
外购转售给最终用户的电力
生产被输配系统消耗的电力
租赁资产、特许和外包活动
使用售出的产品和服务
废弃物处理
处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处理外购原料和燃料生产时产生的废弃物
处理寿命周期结束的售出产品
简而言之,范围1排放是公司直接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排放是公司购买的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而范围3则是这两者以外公司产生的所有排放。
为什么要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
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创建排放清单对于企业了解自身的碳足迹和对其环境的影响至关重要。如果企业想制定减少排放以及化石燃料的使用的目标,在此之前必须先对自身碳足迹进行计算。如果不这样做,那就像减肥而不先踏上体重秤一样。没有初始基准便无从比较,也无从知晓什么是行之有效的。
另外,计算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对企业自身也有好处。这一过程将帮助管理者深入了公司业务的每个部分——包括运营、产品生命周期、供应链和价值链、利益相关者关系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活动。
虽然碳或温室气体核算可能看起来令人生畏,但它应该是企业可持续发展之旅的第一步。(环境生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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