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19日前书面反馈为谢。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1月5日
(联系人:郭进华、李传超,电话:86891303(传真),邮箱:731085990@qq.com)
附件: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严格煤矿企业准入标准,进一步提煤矿企业办矿能力和水平,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煤矿企业准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贵州省内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应当具备承担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收购或控股煤矿项目投资估算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有能力保障所属煤矿正常生产或建设。
二、实行多级管理的煤矿企业,除其所属矿井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煤矿上一级公司也应当持有或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四、煤矿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生产技术、安全、通防、机电运输、地质测量、防治水、通信与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所属矿井中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的,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审批能力。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配备应当符合《贵州省煤矿企业规范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要求,除配备主要负责人外,还应当配备负责技术、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负责人,并按规定配备采掘、机电、通风、地测的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及高瓦斯矿井,应配备通防副总工程师;有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的,应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七、严格煤矿规模、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准入。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优化重组(产能置换)方案,鼓励具备条件的低瓦斯、高瓦斯煤矿改造提升到60万吨/年以上。
八、严把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安全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坚决不予立项、审批,从源头减少安全隐患。鼓励煤矿采用综采工艺,严格审批高档普采工艺,严格限制炮采工艺。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
九、煤矿企业应当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深入实施机械化、智能化改造,推动所属矿井实现综合机械化、智能化开采和掘进;严禁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施、设备。
十、各地要严格对照上述煤矿企业准入要求,对进入我省从事煤炭开采的企业切实把好准入关,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办矿实力和能力,持续提升我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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