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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2023年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发表日期:2023/7/10 17:34:14 新华财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10日在官网发布通知称,为确保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合规使用,充分发挥专项债券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作用,切实防范法定债务风险,对截至目前中央及自治区专项债券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禁止类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了《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2023年版)》(简称“负面清单”)。

具体来看,负面清单从项目申报和投向、资金使用和管理、偿还本息等多个方面,梳理了专项债券相关规定事项,涉及文件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第2批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20〕4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号、《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新增债务限额和下达2021年剩余新增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21〕17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各地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的通知》财预〔2022〕12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的通知》财预〔2021〕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盘活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存量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144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09号等,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自治区政府法定债务管理的通知》内财债〔2021〕14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0〕2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规范使用与加快支出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财债〔2022〕991号等地区性文件。(新华财经)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专项债券管理使用负面清单(2023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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