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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钢铁篇
发表日期:2023/12/29 18:12:48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

第七十二章 钢铁

注释:

一、本章所述有关名词解释如下[本条注释(四)、(五)、(六)适用于本目录其他各章]:

(一)生铁:

无实用可锻性的铁碳合金,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并可含有一种或几种下列含量范围的其他元素:

铬不超过10%;

锰不超过6%;

磷不超过3%;

硅不超过8%;

其他元素合计不超过10%。

(二)镜铁:

按重量计含锰量在6%以上,但不超过30%的铁碳合金,其他方面符合上述(一)款所列标准。

(三)铁合金:

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10%;

锰超过30%;

磷超过3%;

硅超过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四)钢:

除税目72.03以外的黑色金属材料(某些铸造而成的种类除外),具有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及以下,但铬钢可具有较高的含碳量。

(五)不锈钢: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六)其他合金钢:

不符合以上不锈钢定义的钢,含有一种或几种按重量计符合下列含量比例的元素:

铝0.3%及以上;

硼0.0008%及以上;

铬0.3%及以上;

钴0.3%及以上;

铜0.4%及以上;

铅0.4%及以上;

锰1.65%及以上;

钼0.08%及以上;

镍0.3%及以上;

铌0.06%及以上;

硅0.6%及以上;

钛0.05%及以上;

钨0.3%及以上;

钒0.1%及以上;

锆0.05%及以上;

其他元素(硫、磷、碳及氮除外)单项含量在0.1%及以上。

(七)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粗铸成形无缩孔或冒口的锭块产品,表面有明显瑕疵,化学成分不同于生铁、镜铁及铁合金。

(八)颗粒:

按重量计不到90%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而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5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九)半制成品:

连续铸造的实心产品,不论是否初步热轧;其他实心产品,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坯件。

本类产品不包括成卷的产品。

(十)平板轧材:

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以上第(九)款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1.层叠的卷材;或

2.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各种规格的平板轧材(矩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有其他税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都应作为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

(十一)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

经热轧不规则盘绕的实心产品,其截面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外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类产

品可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十二)其他条、杆: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款或“丝”定义的实心产品,其全长截面均为圆形、扇形、椭圆形、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其他外凸多边形(包括“扁圆形”及“变形矩形”,即相对两边为弧拱形,另两边为等长平行直线形)。这些产品可以:

1.带有在轧制过程中产生的凹痕、凸缘、槽沟或其他变形(钢筋);

2.轧制后扭曲的。

(十三)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不符合上述(九)、(十)、(十一)、(十二)款或“丝”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品。

第七十二章不包括税目73.01或73.02的产品。

(十四)丝:

不符合平板轧材定义但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盘卷冷成形实心产品。

(十五)空心钻钢:

适合钻探用的各种截面的空心条、杆,其最大外形尺寸超过15毫米但不超过52毫米,最大内孔尺寸不超过最大外形尺寸的二分之一。不符合本定义的钢铁空心条、杆应归入税目73.04。

二、用一种黑色金属包覆另外一种黑色金属,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材料归类。

三、用电解沉积法、压铸法或烧结法所得的钢铁产品,应按其形状、成分及外观归入本章类似热轧产品的相应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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