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及煤矿:
为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视频监视系统(以下简称“三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使用,确保“三大系统”各种传感器安装数量达到要求、安设位置正确、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各种功能灵敏可靠、上传数据实时真实全面,充分发挥数据采集、安全监测、安全预警、安全闭锁、信息研判等功能,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17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快推进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煤安监办〔2019〕42号)、《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1119-2023)等,结合贵州煤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三大系统”管理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煤矿应当加强“三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
全省所有生产建设煤矿必须建立完善“三大系统”,“三大系统”应具备安全性、可靠性和较好的兼容性,煤矿应当主动提供“三大系统”数据接口,制定相应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和维护。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符合AQ6201-2019标准,具备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粉尘浓度、风速、风压、温度、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风向、烟雾、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状态等参数的功能,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瓦斯抽采管路中有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一氧化碳浓度、标(工)况混合量、标(工)况瓦斯纯量等数据。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并根据煤层早期氧化发火预兆确定一氧化碳和温度传感器报警值。煤仓应当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煤位计等监测仪器设备,并设置报警,相关数据应接入安全监控系统。煤矿除按上述规定设置各类传感器外,施钻探放老空水或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钻作业,还应在钻机下风侧10m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应当安装在距风筒出风口20m范围内的软质风筒上,风筒传感器显示无风时,应当闭锁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二)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又称煤矿人员井下定位系统)中位置监测分站安设应当覆盖井下所有区域,能够读取标识卡(又称定位卡)人员信息;标识卡应具有向定位分站发出事故报警信息、接收紧急撤人命令、声光和振动报警、低电量指示报警等功能;标识卡应具备唯一性和报警功能,煤矿入井带班领导必须携带专用带班标识卡;入井闸机处应实现入井人员不携带标识卡、携带非本人标识卡、1人携带多张(含2张)标识卡等唯一性检测,并能发出报警信号;标识卡处于静止状态时,系统能正确监测并显示标识卡静止时间,当标识卡静止时间超过设定报警值时能够报警,且该功能不能为选用项;鼓励使用标识卡与矿灯一体式的信息化矿灯,已采购的单独标识卡应当与矿灯捆绑固定,做到人卡不分离;系统应设置对重点区域(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的超时、超员报警功能,对违规进入限制区域(盲巷、采空区区段回风、采区回风、总回风等不允许人员进入的区域)报警和记录滞留时间功能,对违规进入准入区域(井下机电硐室等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区域)报警和记录滞留时间功能。
(三)煤矿视频监视系统应为数字式摄像设备,视频安装位置及数量应符合《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要求,井工煤矿应对井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工作面安装拆除作业点、重要机电设备和大型设备维修及安装拆除作业点、巷道维修点、打钻作业点、动火作业点、零星作业点、煤仓(溜煤眼)、带式输送机机头、机电硐室、水泵房、空气压缩机房、永久避难硐室、提升机硐室、紧急避险设施、井下爆破材料库、中央变电所,地面的工业广场、大型机电设备和操作间(绞车房、主通风机房、瓦斯抽采泵房、空气压缩机房等)、大门、库房、调度室,井口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露天煤矿应设立采场和排土场边坡、出入口全覆盖的视频监控。
二、煤矿应当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确保日常管理到位
煤矿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三大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安装、维护和使用,采用“实际测量、实名检查、复听录音、复看监控视频、复查人员定位系统”等检查方式,保证系统运行正常、数据传输准确完整,“三大系统”的显示和控制终端应集中安装在矿调度室,安排专人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对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异常或报警,要制定和完善闭环处置流程并严格执行,每周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完好。煤矿要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监控监视系统布置图并及时更新。
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依法查处监测监控系统弄虚作假蓄意逃避监管的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不按要求上传真实有效数据、恶意切断数据上传,人为使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失效,篡改、删除设备运行日志、瓦斯超限监控数据,篡改甲烷传感器相关参数设置,退出、甩掉远程断电功能以及遮挡、蒙蔽甲烷传感器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此文件转发至属地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及煤矿。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三大系统”监管监察的通知》(黔煤安监技装〔2020〕5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重点检查表的通知》(矿安黔〔2021〕1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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